聖經恢復本經文及註解

羅馬書 

柒 變化 十二1~十五13

五 在接納信徒上 十四1~十五13

1 照著神的接納 十四1~9

第 十四 章

14:1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是為判斷所爭論的事。

【註1】 本章可視為召會生活之憲法的補充。本書著者在他所立定的每項條款中,心是包容的,態度是寬大的,看法是高明的。要實行他在十二章所立定的召會生活,就必須嚴格的遵守他這補充。許多愛主而追求過召會生活的聖徒,都在這點上疏忽或錯誤而失敗了。

【註2】 要實行十二章所啟示的身體生活,我們需要學習接納信徒的實際功課,如1~十五13所專特啟示的,使召會生活成為包羅的,能容納各種的真基督徒。這需要十二章所說的變化。我們若仍舊留在天然裡,就無法接納在道理或實行上,看法與我們不同的人。

【註3】 即道理上的爭論。除了拜偶像、(約壹五21,林前八4~7、)淫亂、勒索、辱罵等粗鄙的罪,(林前五9~11,六9~10,)以及分立(十六17,多三 10)和否認基督成為肉體(約貳7~9)以外,我們必須學習不審斷別人在道理上的看法。只要人是真基督徒,有新約基本的信仰,即使他在道理上的看法與我們不同,我們也該不見外,而在我們同一的主裡接納他。

14:2 有人信百物都可喫,但那軟弱的,只喫蔬菜。

14:3 喫的人不可輕視不喫的人,不喫的人也不可審判喫的人,因為神已經接納他了。

【註1】 保羅論到接納信徒,舉喫東西(2~3)與守日(5~6)為例。神的接納,不在於我們喫甚麼,守甚麼日子。這些是較小、次要的事,與我們得救和基本信仰無關。所以不可在這些事上輕視人,或審判人。

【註2】 我們接納信徒的根據,乃是神已經接納他們了。神是照著祂的兒子接納人。人一接受神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作救主,神就立刻接納他,使他進入三一神,以及祂在基督裡為人所豫備、所完成之一切的享受。我們也該這樣接納人,不該比神狹窄。無論人在道理的看法上,或在宗教的作法上,和我們有多大的差別,我們都必須接納。我們這樣照著神,而不照著道理或作法的接納,證示並維持基督身體的一。

14:4 你是誰,竟審判別人的家僕?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14:5 有人斷定這日比那日強,有人斷定日日都一樣,只是各人自己的心思要堅信不移。

【註1】 原文與別節之審判同。13節者同。

14:6 守日的人是向主守的,喫的人是向主喫的,因為他感謝神;不喫的人是向主不喫的,他也感謝神。

14:7 因為我們沒有一個人向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向自己死;

14:8 我們若活著,是向主活;若死了,是向主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

14:9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

2 在審判臺的光中 十四10~12

14:10 你為甚麼審判你的弟兄?又為甚麼輕視你的弟兄?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審判臺前,

【註1】 神審判臺前的審判,與二2、3、5、16,三8所說神永遠的審判不同。神永遠的審判,主要的乃是在啟二十11~15所啟示白色大寶座前施行的,這審判是: (一)在千年國以後;(二)審判所有已死的不信者;(三)為著在火湖裡永遠的刑罰。這審判要施行在所有被定罪的罪人身上,所以是在本書論定罪的那段題到。神的審判臺,或基督審判臺前的審判,乃是:(一)在千年國以前,緊接著基督回來時;(二)審判所有復活、被提的信徒;(三)為著在千年國裡的賞罰。這審判要評審信徒得救以後的生活和工作。這與信徒的變化有絕對的關係,所以是在論變化的這段裡題到。

14:11 因為經上記著:“主說,我指著我的生存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也必向神公開承認。”

【註1】 直譯,舌。

14:12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向神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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