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恢復本經文及註解

哥林多前書 

柒 對付喫祭偶像之物 八1~十一1

五 正當的喫 十23~十一1

1 建造別人,尋求別人的益處 十23~30,32~33

10: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建造人。

【註1】 14~22節,從使人與鬼成為一這面,對付喫祭偶像之物。23~十一1,從建造人、榮耀神這面,對付這事。(31。)

【註2】 見六12註2。

【註3】 見六12註3。

【註4】 與本節類似的六12,結束於不受任何事的轄制;本節結束於不建造人。前者與我們自己有關;後者與別人有關。

10:24 無論何人,不要尋求自己的益處,乃要尋求別人的益處。

10:25 凡肉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喫,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

【註1】 在使徒時代,祭偶像之物通常只燒掉一部分,其餘的歸給祭司、窮人,或拿到市場上再賣。買的人也許不知不覺,買了祭過偶像的肉。

10:26 因為地和地的豐滿,都屬於主。

10:27 若有不信的人請你們,你們也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喫,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

10:28 但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指出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喫;

10:29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自己的,乃是別人的。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審判?

10:30 我若感恩著分受,為甚麼在我所感謝的物上被人毀謗?

【註1】 即喫。這指明喫就是分受。(17。)

2 榮耀神 十31

10:31 所以你們或喫、或喝、或作甚麼事,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註1】 這指明31~十一1是本分段(從23節起)的結論。

【註2】 23、31節及六12給我們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凡事都可行,但不論作甚麼,必須:(一)關於事情本身,是有益處的;(二)關於自己,不受任何轄制;(三)關於別人,建造他們;(四)關於神,榮耀祂。不然就不該作。

10:32 不拘對猶太人,對希利尼人,對神的召會,你們都不要成為絆腳石;

【註1】 在新約時代,人分為三類:(一)猶太人─神的選民;(二)希利尼人─不信的外邦人;以及(三)召會─在基督裡之信徒的組合。不論對那一類人,我們都不該成為他們的攔阻、絆腳石,叫他們可以得救。(33。)

【註2】 不要成為絆腳石,原文與八9的絆腳石同字根,與八13的絆跌不同。

10:33 就好像我也凡事叫眾人喜悅,不尋求自己的益處,只尋求多人的益處,叫他們可以得救。

【註1】 使徒為我們立了何等的榜樣。

3 效法使徒 十一1

第 十一 章

11:1 你們要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

【註1】 本節是十章結論的末了一句。

【註2】 若有人效法基督,我們就當效法他,這使我們也成為效法基督的人。否則,我們就不該效法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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