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恢復本經文及註解

加拉太書 三6~11及註,16~17及註

貳 使徒福音的啟示 一6~四31

三 靠信基督的那靈與靠行律法的肉體相對 三1~四31

1 那靈是因信基督所得應許之福 三1~14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註1】 受迷惑的加拉太人,因漂回到律法,而依附律法所藉以頒賜的摩西;但保羅向他們說到信心之父亞伯拉罕。信屬於神原初的經綸,律法是後來因過犯添上的。(19。)基督藉祂的死成全了律法,神就要祂的百姓回到祂原初的經綸。就亞伯拉罕而言,不是守律法,乃是信神。新約所有的信徒,都當如此。

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註1】 即信仰。

【註2】 行律法使人成為摩西的門徒,(約九28,)這與生命無關;信基督使新約的信徒成為神的兒子,這完全是生命的關係。我們新約的信徒,生來就是墮落亞當的子孫,且在亞當裡因著過犯,都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但我們因信基督,已經重生為亞伯拉罕的子孫,並從摩西的律法得了釋放。

3:8 並且聖經既豫先看明,神要本於信稱外邦人為義,就豫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註1】 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就是這福音。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不僅在基督完成救贖之先,也在藉摩西頒賜律法之前。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與神藉基督所成就的相符;基督所成就的,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成就。新約的經綸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延續,與摩西的律法無關。新約所有的信徒,都該在這延續裡,並且與藉摩西所頒賜的律法無分無關。

3:9 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註1】 即信仰。

【註2】 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乃是信神。

【註3】 相信基督的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就是所應許的那靈。(14。)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都是被咒詛的。”

【註1】 相信基督的信,已將加拉太信徒帶進在基督裡的福,享受在那靈裡生命的恩典。但熱中猶太教者迷惑他們,使他們來到律法的咒詛下,因而奪去他們對基督的享受,使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五4。)

3:11 沒有一個人憑著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乃是明顯的,因為“義人必本於信得生並活著;”

【註1】 憑著律法,直譯,在律法裡。意即在律法的能力裡,在律法的效能裡。(達祕新譯本。)

【註2】 直譯,出於信。與“憑著律法”相對。

2 律法是承受應許者的監護人 三15~29

3:16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並不是說,“和眾後裔,”像是指著許多人,乃是說,“和你那後裔,”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註1】 原文,複數。

【註2】 基督是那後裔,後裔乃是承受應許的後嗣。在這裡,基督是承受應許的惟一後裔。因此,我們要承受那應許的福,就必須與基督是一;在祂以外,我們無法承受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神眼中,亞伯拉罕只有一個後裔,就是基督。我們必須在祂裡面,纔能有分於神所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基督不僅是那承受應許的後裔,也是神所應許給人承受的福。加拉太信徒若從基督轉回到律法,就要喪失這位後嗣,以及神所應許的產業。

3:17 而且我這樣說,神豫先所立定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以致使應許失效。

【註1】 這指明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話、應許和約,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福音是約,約是應許,而應許是神說的話。福音雖是新約的事,但我們必須看見,新約乃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延續或重複。

【註2】 從創十二,神賜給亞伯拉罕應許的時候,算到出二十,神藉摩西頒賜律法的時候。神把這段時間看為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時期。(出十二40~41。)創十五13 和徒七6所說的四百年,是從創二一以實瑪利嘲笑以撒的時候,算到出十二以色列子民脫離埃及暴政的時候。這是亞伯拉罕的子孫遭受外邦人逼迫的時期。

【註3】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纔有。應許是永久的,但律法是暫時的。那在後、暫時的律法,不能廢掉那在先、永久的應許。加拉太人離棄那在先、永久的應許,回到那在後、暫時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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