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恢復本經文及註解

加拉太書 三2,3,6,9~11及註,17,21~25及註

貳 使徒福音的啟示 一6~四31

三 靠信基督的那靈與靠行律法的肉體相對 三1~四31

1 那靈是因信基督所得應許之福 三1~14

3:2 我只願問你們這一件,你們接受了那靈,是本於行律法,還是本於聽信仰?

【註1】 信徒一信入基督,就接受了那靈。我們若認為基督與那靈是分開的,乃是嚴重的誤解。在重生時,我們信入了基督,也接受了那靈,受了祂的印記。(弗一13。)在那一刻,一種生機的聯結發生了,我們就被接枝到三一神裡,(羅十一17,)得著那靈作憑質,(弗一14,)作福音終極的福。(14。)而後,接受那靈乃是一生之久、繼續不斷的事。神將那靈繼續不斷的供應我們。(5。)

【註2】 加拉太人藉著聽福音,相信了釘十字架的基督,但他們所接受的乃是那靈。釘在十字架上的是基督,但進到信徒裡面的是那靈。在釘十字架救贖信徒時,祂是基督;但在內住成為信徒的生命時,祂是那靈,就是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這靈是福音包羅一切、終極的福。信徒接受這樣一位神的靈,乃是本於聽信仰,不是本於行律法。這靈進入並活在信徒裡面,不是本於他們守律法,乃是本於他們信釘死又復活的基督。

 在本書頭二章,有基督在神聖的啟示中,作為神經綸的中心;在後四章,有那靈在我們的經歷中,使我們得著神聖的生命,(三,)從神而生,(四,)憑這重生的生命行事為人,(五,)並以神聖的定旨為我們的目標。(六。)因此,我們得以不斷享受基督這包羅萬有賜生命的靈。(5上。)

【註3】 在神舊約的經綸裡,律法是人與神關係的基本條件;(23;)在神新約的經綸裡,信仰是神在人身上完成祂新約經綸惟一的路。(提前一4。)律法與肉體有關,(羅七5,)倚靠肉體的努力;肉體是“我”的顯出。信仰與那靈有關,信靠那靈的運行;那靈是基督的實化。在舊約裡,“我”和肉體在守律法上,擔任重要的角色;在新約裡,基督和那靈接管了“我”和肉體的地位,信仰頂替了律法,使我們能憑那靈活基督。憑著肉體守律法,是人天然的路,在人觀念的黑暗裡,結局是死和苦惱。(羅七10~11,24。)本於聽信仰接受那靈,是神啟示的路,在神啟示的光中,結果是生命和榮耀。(羅八2,6,10~11,30。)因此,我們必須寶貴聽信仰,不寶貴行律法。我們是本於聽信仰接受那靈,使我們能有分於神所應許的福而活基督。本章7、8、9、11、12、23、24、25節所說的信,都是指這信仰。(見一23註3。)

3:3 你們是這樣的無知麼?你們既那靈開始,如今還肉體成全麼?

【註1】 靠那靈開始,就是靠信基督;靠肉體成全,就是靠行律法。(2。)

【註2】 那靈,就是復活的基督,乃是屬於生命。肉體,就是我們墮落的人,乃是屬於罪和死。我們不該靠那靈開始,卻想靠肉體成全。我們既靠那靈開始,就當靠那靈成全,與肉體毫不相干。二20說到基督和“我”的對比,這裡說到那靈和肉體的對比。這指明在我們的經歷裡,那靈就是基督,肉體就是“我。”從三章至本書信末了,那靈乃是在我們生命經歷裡的基督。在啟示中的是基督,在經歷裡的是那靈。

 在本卷書信中,肉體始終是被定罪、被棄絕的;(一16,二 16,三3,四23,29,五13,16~17,19,24,六8,12~13;)而且從三章起,每章都將肉體和那靈作對比。(3,四29,五 16~17,19,22,六8。)肉體是墮落、三部分組成之人極點的表現,那靈是經過過程之三一神終極的實化。肉體傾向守律法,且受律法的試驗;那靈乃是本於信所接受並享受的。神的經綸將我們從肉體救到那靈,使我們能有分於三一神豐富的福。這無法憑著守律法的肉體作到;惟有憑著本於信接受,並藉信經歷的那靈,纔能作到。

3: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註1】 受迷惑的加拉太人,因漂回到律法,而依附律法所藉以頒賜的摩西;但保羅向他們說到信心之父亞伯拉罕。信屬於神原初的經綸,律法是後來因過犯添上的。(19。)基督藉祂的死成全了律法,神就要祂的百姓回到祂原初的經綸。就亞伯拉罕而言,不是守律法,乃是信神。新約所有的信徒,都當如此。

3:9 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註1】 即信仰。

【註2】 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乃是信神。

【註3】 相信基督的信,帶我們進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就是所應許的那靈。(14。)

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都是被咒詛的。”

【註1】 相信基督的信,已將加拉太信徒帶進在基督裡的福,享受在那靈裡生命的恩典。但熱中猶太教者迷惑他們,使他們來到律法的咒詛下,因而奪去他們對基督的享受,使他們從恩典中墜落了。(五4。)

3:11 沒有一個人憑著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乃是明顯的,因為“義人必本於信得生並活著;”

【註1】 憑著律法,直譯,在律法裡。意即在律法的能力裡,在律法的效能裡。(達祕新譯本。)

【註2】 直譯,出於信。與“憑著律法”相對。

2 律法是承受應許者的監護人 三15~29

3:17 而且我這樣說,神豫先所立定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以致使應許失效。

【註1】 這指明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成了比應許更堅定的約。話、應許和約,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福音是約,約是應許,而應許是神說的話。福音雖是新約的事,但我們必須看見,新約乃是神所賜給亞伯拉罕之應許的延續或重複。

【註2】 從創十二,神賜給亞伯拉罕應許的時候,算到出二十,神藉摩西頒賜律法的時候。神把這段時間看為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時期。(出十二40~41。)創十五13 和徒七6所說的四百年,是從創二一以實瑪利嘲笑以撒的時候,算到出十二以色列子民脫離埃及暴政的時候。這是亞伯拉罕的子孫遭受外邦人逼迫的時期。

【註3】 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纔有。應許是永久的,但律法是暫時的。那在後、暫時的律法,不能廢掉那在先、永久的應許。加拉太人離棄那在先、永久的應許,回到那在後、暫時的律法。

3:21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相反麼?絕對不是!因為若曾賜給一個能賜生命的律法,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

【註1】 律法只能要求、定罪,不能賜生命。(見羅七10註1。)律法沒有生命,只有誡命。生命是在基督裡,(約一4,)祂是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是惟一能賜生命的。賜生命乃是使徒啟示的中心。我們應當只接受那賜生命者。

【註2】 要賜生命必須有義。然而義不是本於律法,乃是在基督裡。(羅五17~18。)因此,律法不能賜生命。不僅如此,律法既不能賜生命,也就無力滿足其(律法的)要求,以產生義。因此,在這意義上,義不是本於律法。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好叫那以信耶穌基督為本的應許,可以賜給那些信的人。

【註1】 直譯,一切之物。指全人類。

【註2】 如同禁卒囚禁人犯。聖經(人位化)把全人類都圈在罪裡,不是要使被囚的罪人守律法,乃是要使神的應許,因相信基督,可以賜給信的人。被圈在罪裡,就是被圈在律法裡,如23節所啟示的。

【註3】 信耶穌基督,直譯,耶穌基督的信,或,在耶穌基督裡的信。見羅三22註1。

3:23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

【註1】 見一23註3,三2註3。25節者同。信仰是到基督來時纔顯示的。(參約一12,三16,18。)

【註2】 即監管,監護。

【註3】 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就像羊被圈在圈裡。(約十1,16。)神在祂的經綸裡,是用律法作羊圈,守住祂的選民,直等基督來到。(見約十1註2。)基督既已來到,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見約十9註2。)

【註4】 或,為了。指明“圈住”是有目的的,就是終結於信仰,將被看守的人帶到信仰這裡。

3:24 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帶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

【註1】 或,護衛者,看守者,監護人。這樣的人照顧未成年的兒童,帶他到學校的教師那裡。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看守者、兒童導師,在基督還未來到以先,看管祂的選民,在基督來時,護衛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裡,使他們本於信得稱義,有分於神所應許並立為約的福。

3:25 但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

【註1】 在基督裡的信仰既然來到,我們就無需仍在看守的律法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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