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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enchoflord
| | 註冊時間: 2004-02-22 | | 文章: 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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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日 二月 26, 2006 8:29 pm 文章主題: 我有一個疑惑 同性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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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同性戀,按照聖經的話該如何理解、看待?如果在我們所照顧的人中有這樣的情形該如何幫助?又甚至已經是受浸信主得救的聖徒是同性戀,那該如何與之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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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dwang Board_Adm
| | 註冊時間: 2004-02-25 | | 文章: 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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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二月 28, 2006 5:32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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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利未記18:22明文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你如果繼續讀下去,會看見「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一件可憎的事,必從民中剪除。」(18:29)。這也是神為什麼要藉著以色列人,剪除迦南地居民的原因。
利未記 20:13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是神不容許祂聖別的子民中有這樣的事。
羅1:26-27說,「因此,神任憑他們陷入可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換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中燒,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林前6:9-10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我以前在美國州政府作事時,有一位為我做事的美國人就是同性戀,我跟他傳過福音,他居然自稱是基督徒,但是抱怨神不公平,讓他天生就有同性戀的傾向。幾年後,他死於愛滋病,死時非常可憐。我是非常同情他,也去研究了關於同性戀的資料。Roger Magnuson 在他的著作 Are Gay Rights Right ? 中指出,同性戀者一般都有四個所謂的myth(神話般的解釋):1)同性戀是先天性遺傳的;2)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3)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4)同性戀合法化只是人權的其中一個課題。我不願意在此多加討論,但只引用專家學者對這四個問題的看法(Calvin Haines. "Book Review: Are Gay Rights Right ?". Religion & Society Report, Jun 1991, pp. 6-7. Excerpted from INFObase 3.0.):
1) 同性戀是否先天性的遺傳呢?十九世紀的學者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態」(pathology),二十世紀初期的心理學家則認為同性戀是一個不正常的發展,換句話說,他們都不同意同性戀是先天性的遺傳。佛洛依德認為人類基本上是雙性戀的,每個人都會經歷一個同性戀的發展階段,而在這個階段�堬磏髐F正軌則會導致一個人演變成一個同性戀者。
2) 同性戀是「自然地」被同性的吸引嗎?許多學者認為,同性戀的傾向是天生的,這些人的大腦所分泌的荷爾蒙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所以便有異於其他同性別的人的性取向,換句話說,同性戀是一種「順性」的性取向,然而,這個說法是否能夠成立,在醫學界尚無定論。(這也是我美國同事的講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社會上不能容忍一些「自然地」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是自小便養成的習慣(如:偷盜、說謊等),因為在他們成長的過程中,他們可以透過學習而改造自己的行為,故此,同性戀雖然是「自然的」,卻不一定是「正確的」。
3) 有不少人相信同性戀是無法治療的,就這個問題,近百年來各國的醫生都做了大量的努力,積累了許多寶貴意見,因此,大多數的專家及實例均證明「同性戀是無法治療」這個主張是不成立的。並且,單單在中國境內,同性戀治療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
4) 不少同性戀者把同性戀合法化與人權混為一談,他們認為自已是被壓迫的一小群,但卻不甘於沈默受歧視,因此,他們大膽地走出社會中抗議,希望爭取他們的權益,爭取同性戀的自由等,最難以接受是,他們竟提倡同性戀成為另一種可採納的生活方式。從另一角度來看,同性戀者已經享受與所有市民同等的福利、自由,這樣,要特別為這個群體設立一些其他群體所沒有的權利是否合理和合宜呢?再者,權利與義務是兩個不可分割的課題,當為他們設立特權的時候,會否帶來一些不良的後果呢?後來有幾位美國同事便藉著爭取同性戀權力的藉口,在許多事情上強詞奪理,動不動就搬出藉口,過分的囂張無理。
總而言之,我們站在聖經的立場,神不容許同性戀,也定罪這件事。但主來是為了拯救所有的罪人,同性戀者也在神拯救的範圍內。若有同性戀者得救了,我們應該將神的話清楚的告訴他們,不可含糊。因為有一天,我們都要面對主的審判,而不是人的審判。如果我們將人的意見,或是自作同情,掩蓋了真理,我們可負不起這樣的責任。我們應該和主一樣,愛罪人,但要將他們帶到主的話語面前,而不是故意掩面不看他們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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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xy9547
| | 註冊時間: 2004-10-18 | | 文章: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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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三 三月 01, 2006 10:45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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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道書一章九節說:已有的事,後必再有。已作的事後必再作。早在舊約時代,男人與男人茍閤的事就已經髮生了,這說明在人類天性基因�奡N有這樣的罪的因素。雖然沒有人知道這種所謂天生同性戀傾嚮是什麽造成的,但從聖經的啓示來看,這種傾嚮100%來自于罪,否則神豈不是給天然無罪的人塑造了與祂自己相悖的性情嗎?既然同性戀傾向的源頭是罪,那麽基督救贖的對象自然把這類罪人也包括在內了,因爲畢竟這種罪不是亵渎聖靈的罪。經上說神絕不以有罪的爲無罪,一個同性戀者若是真正的接受基督的救贖了,豈可以在神面前未曾爲自己的這個罪悔改過呢?豈可以把神所認爲有罪的事當作無罪,就象蛇對夏娃說神豈是真說那樣呢?一個同性戀者若是得救了,他在同性戀這種事情上若未轉觀念,未悔改,繼續有同性戀的行爲,就等同在得罪基督的身體。他若再來到主的桌子面前吃喝,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在我遇到過的例子中,這種 事情只要發生一次,立即就有環境臨到,那個人不是被鬼附就是遭遇禍患被趕離主的桌子,除非他根本不是真正的得救,神自然不必象管教自己的兒女那樣對待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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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o4080
| | 註冊時間: 2004-03-17 | | 文章: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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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四月 15, 2006 4:08 pm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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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啊,所多玛是同性恋的音译,还愿意象所多玛一样被火烧毁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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