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生命讀經

<<綱目>>

 

第五十篇 為著祭司職任的聖別生活,以及不彀資格盡祭司職任者

壹 為著祭司職任的聖別生活
 一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除非為了至親
 二 不可使頭上光禿,不可剃去鬍鬚的周圍,也不可劃身
 三 要聖別歸神,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他們獻上作神食物的火祭
 四 要在婚姻上純淨
 五 要有為著祭司職任的膏油
 六 穿戴承接祭司聖職的衣服
 七 不可蓬頭散髮
 八 不可撕裂衣服
 九 大祭司因著聖所和膏油的聖職,連父母的死,也不可玷污自己
 十 在婚姻的事上要純潔,甚至與大祭司的後代有關
貳 不彀格盡祭司職任者
 一 祭司有殘疾(缺陷)的,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二 使人不彀格盡祭司職任的殘疾(缺陷)
  1 瞎眼
  2 跛足
  3 塌鼻子
  4 一個肢體長於另一肢體
  5 折手折腳
  6 駝背
  7 矮矬
  8 視力有毛病
  9 長濕疹
  10 長疥瘡
  11 腎子損壞
 三 有殘疾的人,可以喫神的食物,無論是至聖或聖的,但不可進到幔子前,或接近祭壇,免得褻瀆那使他們成聖之耶和華的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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