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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篇 為著祭司職任的聖別生活,以及不彀資格盡祭司職任者
壹 為著祭司職任的聖別生活
一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除非為了至親
二 不可使頭上光禿,不可剃去鬍鬚的周圍,也不可劃身
三 要聖別歸神,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他們獻上作神食物的火祭
四 要在婚姻上純淨
五 要有為著祭司職任的膏油
六 穿戴承接祭司聖職的衣服
七 不可蓬頭散髮
八 不可撕裂衣服
九 大祭司因著聖所和膏油的聖職,連父母的死,也不可玷污自己
十 在婚姻的事上要純潔,甚至與大祭司的後代有關
貳 不彀格盡祭司職任者
一 祭司有殘疾(缺陷)的,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二 使人不彀格盡祭司職任的殘疾(缺陷)
1 瞎眼
2 跛足
3 塌鼻子
4 一個肢體長於另一肢體
5 折手折腳
6 駝背
7 矮矬
8 視力有毛病
9 長濕疹
10 長疥瘡
11 腎子損壞
三 有殘疾的人,可以喫神的食物,無論是至聖或聖的,但不可進到幔子前,或接近祭壇,免得褻瀆那使他們成聖之耶和華的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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