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一篇 享受聖物時該有的聖別,以及為還願或甘心獻的供物蒙悅納的路
壹 享受聖物時該有的聖別
一 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的聖物
二 凡不潔淨的人,不可喫聖物,除非在水中洗身,免得擔罪而死
三 外人,在祭司家寄居的或雇工人,都不可喫聖物
四 祭司買來的奴僕,和生在祭司家的人,可以喫聖物
五 祭司的女兒嫁給外人,就不可喫聖物的舉祭,但若成了寡婦或離了婚,沒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就可以喫她父親的食物
六 人若誤喫了聖物,要加上五分之一,把聖物交給祭司
貳 為還願或甘心獻的供物蒙悅納的路
一 凡獻供物,無論是為還願,或為甘心獻的,或作平安祭,凡給耶和華作燔祭的,若要蒙悅納,就必須是公的,沒有殘疾的牛、綿羊、或山羊
二 凡瞎眼的、折傷的、殘癈的、有創傷的、長濕疹的、長癬疥的,都不可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食物
三 有一肢體太長或太短的公牛或綿羊,可以獻為甘心祭,若為還願,就不蒙悅納
四 凡供物的腎子損傷的、或壓碎的、破裂的、割掉的,不可以獻給耶和華
五 凡從外人的手得來,獻給神作食物,卻是損壞的、有殘疾的,不能蒙神悅納
六 纔生的公牛、或綿羊、或山羊,要跟著牠的母七天,從第八天起可以蒙悅納,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食物
七 無論是牛或羊,不可在同一天宰牠和牠的子
八 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就要在當天喫,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