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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篇 許願奉獻(二)
四 奉獻田地
1 將一部分的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要照這地所需種子的多少估定價值
2 也要按距離禧年的年數估定價值
3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贖回那地,要在所估定的價銀上,再加五分之一
4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不贖回那地,或將那地賣給別人,就再也不能贖回
5 賣給別人的永獻之地,在禧年要歸耶和華為聖別,並要歸與祭司;那地若是買主買來作產業的,就要歸回原來奉獻的人和賣主,買主要以所估之地的價值為聖物,歸給耶和華
貳 奉獻的條例
一 牲畜中頭生的,既歸給耶和華,就沒有人可以分別為聖
二 所獻不潔淨的牲畜,要按祭司所估的價,再加五分之一贖回,或照祭司所估的價賣了
三 凡獻給耶和華的永獻之物,都不可賣,也不可贖,乃要歸給耶和華為最聖別的
四 凡該被治死的人永獻給神,都不可贖回
五 凡物的十分之一都是歸神為聖別的,不可奉獻,但可以在牠的價值上再加五分之一把牠贖回;也不可交換,若要交換,所獻的與所換的都要歸神為聖別
利未記所含示的豫言
一 在豫表中
二 在警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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