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生命讀經

<<綱目>>

 

第十七篇 律法的重申(十)

 四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
  1 設立審判官和官長
   a 在各城裏,按著各支派
   b 要保持公正
   c 要追求公義
  2 對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
   a 這案子要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
   b 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要查問,審斷這案子
   c 百姓要照祭司和審判官宣告的判語去行
   d 若有人不聽從祭司或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
  3 立王治理百姓
   a 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
   b 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自己加添馬匹
   c 他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好叫他的心不至偏離
   d 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e 王要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書,並在一生的日子誦讀
   f 王不可向弟兄心高氣傲
  4 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
   a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話,纔可定案
   b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作證某人作惡
   c 審判官要徹底的查究 
   d 以色列人要待假見證人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
   e 那惡就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
   f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再行這樣的惡
   g 他們的眼不可顧惜
  5 對有人殺了人,被殺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斷
   a 長老和審判官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b 離被殺的人最近之城的長老,要把母牛犢牽到河谷,在那裏打折牠的頸項
   c 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所有爭訟攻擊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定準
   d 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眾長老,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宣告他們是無罪的,並禱告求耶和華遮蓋祂的百姓以色列
   e 從以色列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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